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話說去年十月底放鴿子的膽小鬼,她在年前找到工作了,msn給紅要離職證明。紅還沒說,我先發現她上線並解除封鎖了耶,嚇我一跳,然後KT說OO跟他說了她現在在XX工作,這兩天剛開始上班,接下來toshiba又重複告訴我一次這新聞,終於輪到紅問:要給嗎?
我的第一反應也很簡單:更!放鳥放得這麼乾脆,現在還真有臉!給啊!給曠職證明!並且直接寄給對方公司人事部門!
接下來翻出我的勞基法研究能否沉默抗議,無奈發現不行,給離職證明是雇主的義務,但在離職原因發揮也是雇主的優勢。KT說不用多費神,簡單發去就好。這話也沒錯,多花一秒鐘在這事兒都是浪費,加上想到其他有的沒的,像是最近景氣差,發洩情緒要是害人丟飯碗可不一定再找就有,還有之後恐怕還得在球場相見,雖然雙方並不想碰面,加上為防之後在票房被小人婊到扯後腿...
冷靜之後回給紅:簡單勾個自願離職吧,什麼都不用多說,至於幾時發,看你幾時有空。
過完年到今天發現紅仍然團團轉當中,我就順手把資料完成用印,之後就交給紅處理了,反正膽小鬼不敢也不想找我,否則早就可拿到東西了呢,哈哈!
心結易結不易解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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